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3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26 日,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 公司")。
1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在辽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在鞍
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
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91210000594843987K。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210000594843987K。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2 —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3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下列情况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4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益所必需。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二)要约方式; 方式之一进行: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6 议决议。 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7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六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六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购入售后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