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意向书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50,977,25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超过10.00%,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管机构沟
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509,690,000股,其中A股不超过
2,746,655,020股,H股1,763,034,980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746,655,020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1,763,034,98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内资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股股东国信实业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证券交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本行股份,也不向本行回售上述股份。
本次发行前,海尔投资、海尔空调电子、青岛海
尔、海尔模具、海尔工装、海尔机器人、海尔空
调器、海尔特种电冰柜等8家企业为发行人关联
股东。上述8家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上述
股份(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受让方同意遵守
转让方的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及其
公司的关联方之间转让的除外)。
山东三利源经贸有限公司、青岛海仁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贝蒙特实业有限公
司、青岛新红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
限公司、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王应用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华
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
诺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向发行人回售上述股份。
上述内资股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占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股份总数的51.95%。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内资
股股东国信实业承诺若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
有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若拟进行股份
减持,减持股份意向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参与本行2014年股份认购的股东国信实业、海
尔旗下六家公司(包括海尔模具、海尔工装、海
尔机器人、青岛海尔、海尔空调器以及海尔特种
电冰柜),以及圣保罗银行分别承诺,于2015年
2月28日(即有关认购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五
年内,不会转让其于此次认购的9,517.98万股股
份、14,501.87万股股份以及11,111.12万股股份。
此外圣保罗银行在本行H股上市之前承诺于H
股上市日起三年内不会转让其所持有的其他股
份权益。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所持本行股票自本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
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
数的15%,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
本行股份总数的50%,不会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
行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
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所
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而终止。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号)的规定,持有内部职工股超
过5万股的个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
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
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相
关规定,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社保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本行国有股,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
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根据国务院于2017
年11月18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
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财政
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
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
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行国有
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应
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8年12月4日
重要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