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4-057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
〈舆情管理制度〉《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
法>的议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及原因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经
230,171,765.00 元。 256,213,786.00 元。 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特定对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6,042,021
230,171,765 股,每股人民币 1 256,213,786 股,每股人民币 1 股,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深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具体事宜。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及原因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修 订 法 规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依据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根据《上市
公司董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监 事 和 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级 管 理 人
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 员 所 持 本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公 司 股 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份。 及 其 变 动
管理规则》
第 三 条 修
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内;
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根据《上市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公司董事、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监 事 和 高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级 管 理 人
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员 所 持 本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公 司 股 份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的; 及 其 变 动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管理规则》
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 第 四 条 修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订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除外;
其他情形。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
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
(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