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2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2 号)文件核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2,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 4,719,6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140,659.72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6,139,740.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111002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近日,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和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募集资金
金额(元)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1 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 43050167620500001257 70,000,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司益阳资阳支行 439211888013000131130 7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补充流动资
3 司长沙梅溪湖支行 731907342110188 7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金及偿还银
4 司长沙东塘支行 368020100100231558 70,000,000.00 行贷款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5 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15534888888805 57,280,400.00
合计 337,280,4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主要系上述账户余额为保荐机构在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和承销费用
后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金额,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其他发行费用
1,140,659.72 元尚未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丙方为甲方保荐承销机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