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6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益阳市地方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电投”或“乙方”)、自然人郭志光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湖南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 2,800.00 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6.00%;地电投出资1,200.0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24.00%;自然人郭志光出资 1,000.00 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0.00%。
2、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将具体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及筹建工作。
3、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1、 公司名称:益阳市地方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00668597927B
住所:益阳市金山路 68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彭慧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7 日
经营范围:电力项目开发、投资;高新科技项目投资;投资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销售。
股权结构: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自然人郭志光,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32301********6032,住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郭志光先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多年,对新能源行业也有较深的认知,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公司目前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和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上述交易对手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宇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湖南省益阳市(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址为准)
4、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电站系统集成;光伏项目咨询、光伏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运营管理;光伏发电产品与系统、太阳能产品销售;电力工程施工;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6、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各方以自有资金缴纳出资
7、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800.00 56.00% 货币
2 益阳市地方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1,200.00 24.00% 货币
3 郭志光 1,000.00 20.00% 货币
合计 5,000.00 100.00%
以上信息,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四、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作各方
甲方: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益阳市地方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郭志光
2、合作目标及概述
2.1 合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着力培育能源新产业新模式,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加强实施情况监管;充分利用益阳市油气矿区、工矿场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风电、光伏。
3、合资公司设立方案
3.1 合资公司的首期出资为注册资本的 50%,由甲方、乙方、丙方各方按出
资比例在合资公司开立对公账户之日起 30 日内缴足,余下 50%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经合资公司股东会决议,在 15 日内由各方按出资比例缴纳。
登记注册:投资合作协议书签署后,各方应主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尽快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后 15 日内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
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盖合资公司公章。
3.2 经营期限: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3.3 法人治理结构
3.3.1 各方同意,公司将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3.2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资公
司设立完成后合资公司各股东的表决权按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合资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它事项参照《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会职权和公司章程执行。
3.3.3 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由甲方推荐 3 人,乙方推荐
1 人,丙方推荐 1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3.3.4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从甲方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生。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3.5 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乙方推荐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3.3.6 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资公司设总经理 1
人,总经理由甲方推荐,经合资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3.3.7 合资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推荐,乙方可推荐一名财务人员担任出纳
负责相关工作。根据上市公司内控要求,合资公司财务的各项事宜、财务管理需纳入甲方的规范管理,合资公司须遵守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范及行业规范性文件,遵守甲方对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各项规定。在遵守甲方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各方有权定期对合资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查阅。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4、本次股权合作的主要程序及前期工作
4.1 甲方、乙方、丙方各方各自履行本次设立合资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
4.2 甲方、乙方、丙方各方按照本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原则共同起草、签
订《公司章程》;
4.3 甲方、乙方、丙方各方共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合资公司的工商登
记手续。
4.4 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各方同意由甲方主导合资公司成立的各项筹建
事宜,并完成公司人员配置及人事管理。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暂时由甲方垫支。该费用计入公司的开办费用。若公司因故未能设立,则该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5、 各方约定的其它义务
5.1 甲方的义务
5.1.1 负责组建合资公司,并完成人员的配置工作。
5.1.2 提供其掌握的有利资源,为合资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5.1.3 负责对合资公司的人事管理、业务监督、财务审核。
5.1.4 甲方承诺在合资公司成立后 6 个月内首期项目在益阳市落地,建成
投运。
5.2 乙方的义务
件。
5.3 丙方的义务
提供其掌握的有利资源,为合资公司拓展业务。
5.4 其它
5.4.1 乙方和丙方成为合资公司股东后,根据《公司法》应享有股东应有的
权利。享有对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的管理,合资公司应每季度向所有股东报送合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根据股东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解释。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 4 个月内,向所有股东报送三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合资公司及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和丙方的通知,提供定期审计、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材料。
5.4.2 各方有义务保证合资公司前期注册资本金如期到位,并且不得以任何
形式挪用。
5.4.3 各方应当督促合资公司守法合规经营,遵守发改、工商、税务、审计、
环保督察、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6、 竞业禁止
6.1 投资合作协议书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或共同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身份)在益阳市境内参与设立新的与合资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合资公司经营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同类业务的其他经营实体。
6.2 甲方负责敦促合资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责,保证其推荐的管理人员和核心
员工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在甲方、乙方、丙方各方企业及子公司、管理公司中任职的除外),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6.3 各方负责敦促其推荐的合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核心员工严格
履行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保密业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具体内容由合资公司
7、 股权转让、增资的约定
7.1 股权转让
7.1.1 除投资合作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股东不得转
让股权,自第 4 年起,经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因国有资产股权转让需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则其他方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参与股权竞拍工作。
7.1.2 若某两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同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7.1.3 在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内,未经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权以转让、赠与、质押等方式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股东内部的转让、赠与、质押等),也不得以委托持股、委托管理等方式变相转让股权和股东权利。
7.1.4 若拟将股权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应具有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项下
义务所需的充分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且该等能力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如未转让方不同意转让的,则未转让方应按同等条件受让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东。
7.1.5 除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国有企业公开挂牌转让事项外,转让方违反
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