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农股份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33 元,共计
募 集 资 金 429,900,000.00 元, 扣 除 发 行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金 净 额 为
382,608,1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4607 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 已累计投入
集资金 募集资金额
1 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 17,991.81 17,991.81 9,583.03
钠项目
2 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 11,118 8,269.00 1,141.60
配套物流项目
年产 4000 吨 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
3 苯胺、2500 吨 1,3-环己二酮、500 吨 N- 6,000 6,000 2,394.07
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 600Nm3/h 加氢车
间技改项目(简称“加氢车间技改项目”)
4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6,000 6,000 3,299.81
合计 41,109.81 38,260.81 16,418.51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1、拟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概述
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加氢车间技改项目”,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 6,000 万元。计划建设期为 3 年,后因工艺、方案优化等因
素影响,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 4,000 吨 N-(1-乙基丙基)-3,4-二
甲基苯胺、2,500 吨 1,3-环己二酮、500 吨 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 600Nm3/ h 加
氢车间技改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截止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
使用募集资金 2,896.96 万元用于“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建设,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含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等)为 3,561.58 万元。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市仙居县支行 1207051129201362812 3230.19
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 120701112900166825 331.39
2、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组织和业务架构,明晰公司各业务板块的目标和责任,促进各业务板块的发展,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公司将分公司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科技”),并在资产划转事项实施完毕后注销分公司。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分公司台州新农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
3、其他重要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加氢车间技改项目”除实施主体变更外,仍在原实施地点建设,且募投项目相关的实施内容、实施方案等均保持不变。
四、变更后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安排
1、全资子公司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科技”)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7BNQXB6J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滨海路 55 号
(5)法定代表人:徐群辉
(6)注册资本【注】:壹亿元整
(7)营业期限:2021 年 10 月 22 日 至 长期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注】:新农科技原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以分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基准日(2021 年 10 月 31 日)的账面净值
10,741.67 万元(未经审计)对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进行增资,其中 9,900.00 万元认缴新农科技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841.67 万元计入新农科技的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新农科技的注册资本为 10,000.00 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的后续安排
(1)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新的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存储由台州新农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120701112900166825)余额,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实施专户监管。
(2)终止公司、分公司台州新农、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椒江支行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现有募集资金账户(账号:120701112900166825)。
五、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投项目“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实施主体由分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也未发生变化,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农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国祖
保荐代表人:
靳 京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