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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离任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新疆交建: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离任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41        证券简称:新疆交建      公告编号:2024-001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离任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离任的情况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林强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公司履职,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的离任报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离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正常运行。

    林强先生离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林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43,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林强先生离任后至原定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将继续遵守相关规定。

    林强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马孝波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马孝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明确
意 见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 月 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明确意见》。

    马孝波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马孝波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991-6272850

    邮箱:zqb@xjjjjt.com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 840 号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 日
附件:

    马孝波,1981 年 1 月生,男,汉族,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
历,高级会计师。历任新疆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出纳、会计、主管会计、财务审计部副主任,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委员、董事、财务总监,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新疆华天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乌苏市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委员、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委员、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现任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发展中心总经理。
    马孝波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2023-4A-2331:),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马孝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所规定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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