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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新疆交建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2

新疆交建:新疆交建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41        证券简称:新疆交建      公告编号:2021-005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朱天山先生已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退休离任申请,根据《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朱天山先生的离任自退休离任申请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朱天山先生离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朱天山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朱天山先生离职后至原定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将继续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朱天山先生离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熊刚先生提交的书面离任申请,熊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自公司收到离任申请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日,熊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熊刚先生离职后至原定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将继续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赛力克·阿吾哈力先生提
交的书面离任申请,赛力克·阿吾哈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自公司收到离任申请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赛力克·阿吾哈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赛力克·阿吾哈力先生离职后至原定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将继续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朱天山先生、熊刚先生,赛力克·阿吾哈力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拟选举余红印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补选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9 日
附件:
余红印先生简历:

  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2008年至2012年12月,担任新疆桥梁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担任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负责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2013年4至2014年12月24日,担任交建有限总经济师,负责企业信息化建设、战略规划及人力资源规划,项目管理、机械物资管理、机械租赁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合同管理、2014年12月25日,担任新疆交建总经济师;2017年10月10日,担任新疆交建副总经理、总经济师。

  截至本公告日,余红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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