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 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 发;药品零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化学品经营;兽药生产;兽药经营 依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 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
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 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除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推广;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 批准单项对外捐赠支
持股计划; 出超过 500 万元 或等值物品)、或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年对外捐赠支出累计总额超过 1000 万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产的 30%;
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 定的其他情形。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股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的内容。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