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绍兴嵊州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变更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绍兴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原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2,2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3.07 元,共计募集资金 51,907.50 万元,
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350.51 万元(已预付 283.02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8,556.99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203.79 万元(含前期支付主承销商 283.02 万元)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6,353.2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66 号)。
公司已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截止目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截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资金用途 备注
交通银行绍 291026300018800015209 616.16 研发中心项目 活期存款
兴嵊州支行
工商银行绍 1211026029200258833 21.41 活期存款
兴嵊州支行 杭州药物研发平台
工商银行绍 1211026014200033951 6,300 项目 定期存款
兴嵊州支行
华夏银行绍 年产21.7 亿片(粒、
兴嵊州支行 13257000000237452 14,133.88 支、袋)制剂生产 活期存款
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21,071.45
二、本次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及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收益,公司拟将华夏银行绍兴嵊州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3257000000237452)中的剩余募集资金(包含全部利息)划转至公司在广发银行绍兴分行新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转入广发银行绍兴分行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广发银行绍兴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及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收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是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司此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会对募投项目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昂利康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