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4,387.96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29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 46,2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 6 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实际发行 4,620,000 张,每张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09.3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5,490.70 万元。中金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
销保荐费后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验资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393 号《验证报
告》。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会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1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 57,263.32 46,200.00 45,490.70
目
合计 57,263.32 46,200.00 45,490.7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14,212.6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 46,200.00 14,212.63
合计 46,200.00 14,212.63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709.30 万元,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
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75.33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 28.30
律师费 107.49
审计及验资费 9.43
资信评级费 23.58
信息披露费 3.77
发行手续费 2.75
合计 175.33
综上,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14,387.96 万元,公司将使用 14,387.96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上述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954 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4,387.96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4,387.96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兴瑞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兴瑞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兴瑞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兴瑞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兴瑞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954 号)。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