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5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29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 46,2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 6 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实际发行 4,620,000 张,每张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09.3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5,490.70 万元。中金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
销保荐费后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验资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393 号《验证报
告》。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会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关于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万元)
宁波兴瑞电子 兴业银行股份 新能源汽车零
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宁波 部件生产建设 381020100100272172 45,766.04
公司 慈溪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
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尤墩周、丁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