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2 年 4 月 12 日
2、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47.35 万股
3、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90 元/股
4、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4 人
5、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宁波兴瑞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下
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
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赵世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
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 年 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7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
9、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9 日
2、授予数量:47.35 万股
3、授予人数:24 人
4、授予价格:9.9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预留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 占截至本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比例
(万股)
1 耿彤 副总经理 3.00 6.34% 0.01%
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23 人) 44.35 93.66% 0.15%
合计(24 人) 47.35 100.00% 0.16%
注:1、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指公司在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但
最终可解除限售数量将根据个人实际认购数量和业绩考评结果确定。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解除限售,
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办理解除限售的条件。具体解除限
售的时间安排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8、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 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指标1: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指标 2: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5%
指标1: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指标 2: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40%
指标1: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指标 2: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60%
注:“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