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1,000,020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297,526,500 剔除已回购股份数 1,000,020 股后的总股本 296,526,48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8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3,374,766.4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及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1,000,020 股公司股票。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000,020 股后的 296,526,4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1.62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8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4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4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4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根据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55 宁波哲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08*****959 宁波和之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028 宁波和之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932 宁波瑞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08*****034 宁波和之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4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20 年 4
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芦庵公路 1511 号
咨询联系人:张红曼
咨询电话:0574-63411656
传真号码:0574-63411657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