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8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2021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赵世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律师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1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2021年1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1年1月22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2021年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8人调整为10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6.85万股调整为312.6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3.15 万股调整为47.35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除
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对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