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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装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公告日期:2022-04-30

新兴装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试、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
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百分之二的股份;

    (二)本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 者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百分之五十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
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 限 不 得 为 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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