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1-089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副董事长事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李伟峰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伟峰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二、聘任副总经理事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总经理向子琦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尤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各项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尤优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事项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副总经理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胡杨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去该职务后,其继续在公司担任
其他职务;宋瑞涛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去该职务后,其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胡杨先生、宋瑞涛女士在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二人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98,606 股,宋瑞涛女士持有公
司股份 343,606 股。未来胡杨先生和宋瑞涛女士将继续严格履行任职期间做出的相关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管理。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附件:
李伟峰,男,198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清华大学MBA在读,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2008年7月至2015年2月历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项目经理、经理等,2015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年1月至今任南京兴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今任天津新兴东方临近空间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伟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尤优,男,198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控制专业本科学历,清华大学航空管理EMBA在读。2009年7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航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研发部副部长,期间先后挂职中航工业自控所、中航工业上电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重大项目部,2012年7月至2017年12月历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业务经理、主管业务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兼任项目管理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尤优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