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拟聘任的副总经理尤优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尤优先生具备担任副总经理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尤优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立:
高志勇:
刘洪川: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