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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关于改选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3

明德生物:关于改选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3-049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选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改选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9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决策机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莉莉女士不再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重新选举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体如下: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怡(召集人)、谢进城、施先旺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接任的董事自动承继委员职务。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3 日

附件:

  1、谢进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1 年 9 月出生,经济学研究
生学历。2001 年至 2021 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2004 年 5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续教育学院院长;2019 年 5 月至今,任武汉学院会计学院院长;2016 年至 2020 年,任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 11 月 26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谢进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全怡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 年 8 月出生,会计学研究生
学历。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讲师;2017 年
9 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院聘副博导;2018 年 9 月至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青年学者;2019 年 1 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
学院副教授;2021 年 11 月 26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全怡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施先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 1 月出生,博士研
究生学历。1996 年 7 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师,2015 年 4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武汉金运激光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深圳国人科
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3月至今任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施先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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