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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2

明德生物: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2-081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10月21日(星期五)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2期21栋1层1室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莉莉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股份68,525,4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363,7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61,7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61,7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61,7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议案1.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陈莉莉女士、王颖女士、汪剑飞先生、张真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上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陈莉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85,4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17%,选举陈莉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莉莉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38,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38%,选举王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颖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汪剑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32,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0%,选举汪剑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汪剑飞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张真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32,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0%,选举张真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真路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陈莉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21,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2903%。

  1.02.选举王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75,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5084%。

  1.03.选举汪剑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8041%。

  1.04.选举张真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7979%。

    2、审议通过议案2.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谢进城先生、全怡女士、施先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上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谢进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33,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1%,选举谢进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谢进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全怡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482,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80%,选举全怡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全怡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施先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398,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46%,选举施先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非独立董事。施先旺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谢进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9,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8412%。

  2.02.选举全怡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19,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7161%。

  2.03.选举施先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4370%。

    3、审议通过议案3.00 《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赵有文先生、朝金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上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赵有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68,434,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72%,选举赵有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赵有文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朝金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68,431,1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24%,选举朝金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朝金波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赵有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70,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7278%。

  3.02.选举朝金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6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70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芳、李悦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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