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2-030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具体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明徳生物科技股份有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 方式设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3862X0。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953862X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877,931元(¥104,877,931.00)。 104,827,531元(¥104,827,531.00)。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
司的经营范围为: 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经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托实体医院的互 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联网医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件为准)
一般项目:一类、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凭 一般项目:一类、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生产、研制、销售及 有效的许可证经营)生产、研制、销售及租赁;普通实验室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 租赁;普通实验室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医疗器械技术咨询、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医疗器械技术咨询、安装、检测、维修;企业管理软件的销售 安装、检测、维修;企业管理软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诊断技术、医疗技术的技术 及售后服务;诊断技术、医疗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农业、环境、食品领域分析仪器和试剂的 农业、环境、食品领域分析仪器和试剂的生产及批发兼零售;抗原抗体产品、校准 生产及批发兼零售;抗原抗体产品、校准品和质控品的开发、生产及批发兼零售; 品和质控品的开发、生产及批发兼零售;仪器仪表的元器件制造及批发兼零售;计 仪器仪表的元器件制造及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安装 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安装及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 及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健康咨询 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健康咨询(不含诊疗);塑料制品、通讯器材(专 (不含诊疗);塑料制品、通讯器材(专
营除外)、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 营除外)、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源电力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 备)、电源电力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传感器、办公用品、电气信 子出版物)、传感器、办公用品、电气信号设备、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监 号设备、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仪器设备、临床检 制毒化学品)、实验室仪器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机电产品、实验室试剂、生 验分析仪器及机电产品、试验室试剂、生物杀菌剂、生物技术试验仪器及耗材、五 物杀菌剂、生物技术试验仪器及耗材、五金、日用品的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 金、日用品的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实验室工 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实验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 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实验室设备、线路、管道安装工程(不含 实验室设备、线路、管道安装工程(不含压力管道);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预制建 压力管道);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预制建筑物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信 筑物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设备销售;医院管 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设备销售;医院管理;远程健康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理;远程健康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4,877,931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4,827,531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