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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30

锋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经核查,《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五)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俞小莉、吴晖、张军明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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