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279-5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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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279-5 号
致: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润建股份”)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润建股份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润建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润建股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润建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润建股份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经查验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就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202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7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10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 1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17.27 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
实际向 1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11.80 万份股票期权。
7.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修订后的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8.2021 年 5 月 21 日,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20,746,3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鉴于
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1.69 元/份调整为 21.54 元/份。同时,公司对外披露了《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及其摘要。
9.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即行权期间为 2021 年 10 月 19 日-2022 年 10 月 18 日),可行权比
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股
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的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
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
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 司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 419,263.38万元,相比2019年,
标是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为
不低于 10%。 12.80%,公司层面满足行权业
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绩条件。
据。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 除 7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及 1 名
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 激励对象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应的可行 结果为不合格外,177 名激励对
权情况如下: 象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满足 100%行权条件。
公司股票期权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