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
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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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3
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等)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决议事项紧急的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是指:
(一)因公司监事会换届,需即时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需要董事会立即做出决议的。
第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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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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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至少”包括本数,“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若本规则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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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 10 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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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