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
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兼任不同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标准以薪酬孰高的原则确定。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管基本工资占薪酬的60%
-80%,绩效奖金占薪酬的20%-40%,基本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奖金按考核发放。
第六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具体标准与金额由
股东大会结合市场水平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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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日,并于次月15日之前准
时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九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
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高管按照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个人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
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可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个人绩效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管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
止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没收其薪酬,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
年经营计划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考核,具体确定的薪酬数额及发放形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