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7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33,830份,其中包含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7,880份,注销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950份。公司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行为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宜。
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760 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2 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3,760 股,其中包含 1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股票来源为回购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5,820 股和 1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7,940 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宪榕、齐树洁、兰邦胜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