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 律 意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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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 001-3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
(二)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的主要事项如下:
1.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22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 22 名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3,760 股。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来源为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2.94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7.63 元/股。
(三)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准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价格等情况
(一)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
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经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共计 2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23,76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具有相应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二)本次回购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公司以 459,733,78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 10.00 元(含税)现金股利,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因此,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 12
名原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来源为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12.94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 10 名原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17.63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其定价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数量、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和数量、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22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123,760 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为: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中 12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来源为回购的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44,600 股调整为 75,820 股,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中 10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28,200 股调整为 47,940 股。因此,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2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23,760 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58%。
2.本次拟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1,826,293.00 元,资金来
于公司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注销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76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同时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781,706,749 股〔按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
性质统计)》数据〕减少至 781,578,229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数量、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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