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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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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特 别 提 示
一、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伊戈尔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伊戈尔” 或“ 本公司” 、 “ 公司” )《公司章程》
制订。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50.76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3199.29 万股的 2.66%;其中:首次授予 298.15 万股,约占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85%,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6%;预留
52.61 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15%, 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0.4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88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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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 本计划首次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7 人, 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 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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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部分限
制性股票并注销。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
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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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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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的程序 .............................................................. 17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22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5
第十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26
第十六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6
第十七章 附则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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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伊戈尔、本公司、公司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本计划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依照本计划规定, 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
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