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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路: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4

深南电路:关于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16        证券简称:深南电路      公告编号:2020-047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规定对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9,0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概述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关于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9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公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9,040 股,回购资金合计为 2,457,610 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因 2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根据《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
修订稿)》规定,该 2 名原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19 年 1 月,公司授予 2 名原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53,000 股。2019
年 5 月和 2020 年 5 月,公司分别实施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权益分派,2018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 10 股转增 2 股派现金红利 7.50 元(含税);2019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为:每 10 股转增 4 股派现金红利 11.50 元(含税)。前述权益分派
实施后,2 名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A 股限制性股票合计由 53,000 股增加至 89,040
股。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2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 A 股限制性股票 89,040
股,占回购前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929%,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87%。

    (三)回购定价依据及价格

  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如出现因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形,则公司应以授予
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向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6.37 元/股。2018 年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价格由
46.37 元/股调整为 38.02 元/股;2019 年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价格将由 38.02 元/股调整为 26.34 元/股。

  公司在 A 股限制性股票禁售期间实施了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因此,公司拟以 26.34 元/股回购上述激励对象所持的 89,040 股限制性股票,
加上预留未分配的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现金分红款,本次所需回购资金合计为2,457,610 元。

    (四)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所需回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 2,457,610 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股份    336,246,152    70.77%    -89,040    336,157,112    70.7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38,857,848    29.23%      0      138,857,848    29.23%

三、总股本          475,104,000    100%    -89,040    475,014,960    100%

  注:1、上述比例合计数误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2、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89,040 股,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 2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
职,根据《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该 2 名原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9,0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已对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同意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 2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
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该 2 名原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现拟按规定对该 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9,0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及就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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