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6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7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程序合法、有效,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
均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后续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