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62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2号),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914,956.00股,每股发行价格17.05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41,849,999.80元,扣除发行费用8,742,632.0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433,107,367.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与中国工商银行上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虞支行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因募集资金项目“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氟精细化学品系列扩建项目”由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高宝科技”)实施,公司及高宝科技、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氟精细化学品系列扩
中欣氟材 中国工商银行上虞支行 1211045029100031032
建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虞
中欣氟材 8507007880180000073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支行
中欣氟材 中国农业银行上虞支行 19517001040011441 年产 5,000吨 4,4’-二氟二苯酮项目
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氟精细化学品系列扩
高宝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上虞支行 1211045029200010093
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虞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与上述 3 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00 吨 4,4’-二氟二苯酮项目、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氟精细化学品系列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智博、杨晓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
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1045029200010093,截止 2021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 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氟精细化学品系列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智博、杨晓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上述
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