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9-11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
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自有资金,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
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000万元。现金管理的额度在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二)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在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主要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以及进行
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收益凭证、资管计划等方式的短期现金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信托产品。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投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
(四)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六)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八)关联关系
公司及子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及子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低于预期。
2、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实施,投资理财的未来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每笔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其资金支付手续需严格履行相应的公司审批流程。
2、公司及子公司指派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负责对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审慎决策,并建立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检查监督机制。在理财期间,公司将密切与理财产品发行方进行联系与沟通,跟踪理财产品的最新动态,如若判断或发现存在不利情形,将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预估和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适度的理财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8,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自有资金,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银河证券认为: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2、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银河证券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