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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9月1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9-23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HONGXIN FLUORIDE MATERIALS CO., LTD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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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预计
不超过2,8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  【】年【】月【】日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1,2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白云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
该部分股份。白云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
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控股股
东地位、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
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
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中欣氟
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白云集团持有中
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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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份。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实际控制地位、不
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
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
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
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
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
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3、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
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
应调整)。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本人在中
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
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中欣
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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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发行人股东中玮投资承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
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
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
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
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中欣氟
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发行人股东睿银创投承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
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6、发行人股东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承诺:“本人在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
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
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
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转让或出售的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7、发行人股东俞伟樑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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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
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8、发行人股东何黎媛、杨平江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
部分股份。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
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
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9、发行人股东吴刚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10、发行人股东王大为、梁志毅、王亚林承诺:“在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
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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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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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白云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白云集团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