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1-016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授予 163 名激励对象 86.4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审批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批复》(深创新函〔2019〕52 号),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
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论坛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
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标,即已达到以下条件:
2018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5%,2018 年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率不低于
35%,且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50 分位值水平,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0%。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
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3 月 26 日
2、授予价格:24.49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
盘价的 50%,即 24.49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
平均收盘价的 50%,即 23.89 元/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即 23.96 元/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即 24.40 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4、激励人数和授予数量: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63 人,涉及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86.48 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薛尔白 财务总监 3.77 4.36% 0.02%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 82.71 95.64% 0.47%
骨干(162 人)
合计(163 人) 86.48 100.00% 0.50%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3、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5、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完成
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相应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相应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相应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除持续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75
第一个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2)2019年、2020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值相较于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40%,且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75分位值水平;
(3)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0%。
(1)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且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75
第二个 分位值水平;
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