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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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与 Cheniere Marketing International
LLP(以下简称“CMI”)签署的《LNG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以
下简称“《LNG 购销合同》”)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鉴于《LNG 购销合同》之
交易对方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主体,且《LNG 购销合同》适用法为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
对于《LNG 购销合同》的有关境外法律问题及本法律意见涉及的发生在境外的有关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仅依据具有资格的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签署《LNG 购销合同》必需文件公告,未
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
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所签署文件均为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LNG 购销合同》及公司的说明,与公司签订《LNG 购销合同》的对方为 CMI。
根据相关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境外法律意见》”)及其附件,CMI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Cheniere Marketing International LLP
注册号 OC389850
注册地址 The Zig Zag Building, 3rd Floor, 70 Victoria Street,
London, England, SW1E 6SQ
注册资本 1,000 英镑
主要业务范围 经营、销售由 Cheniere Energy, Inc.拥有的液化天然气
设立时间 2013 年 12 月 12 日
股权结构 Cheniere Marketing, LLC 持有 CMI 的 100%A 类份额;
Chenier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Sarl 持有 CMI 的
84.84%B 类份额;Cheniere Marketing, LLC 持有 CMI 的
13.44% B 类 份 额 ;Cheniere Marketing International
Holdco II, Ltd 持有 CMI 的 0.87%C 类份额;Chenier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Holdings, Sarl 持有 CMI 的
0.86% C 类份额
Cheniere Energy, Inc.间接持有 CMI100%份额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及其附件,CMI 是一家根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有效注册并
存续的有限责任合伙。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LNG 购销合同》及公司提供的关于合同条款的说明材料,《LNG 购销合同》
对数量,交付点、权属及风险,运输和卸载,年度交付计划,销售定价,发票和付款,税务,质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LNG 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有法律效力、有约束力
及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义务。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CMI 是一家根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有效注册并存
续的有限责任合伙;《LNG 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有法律效力、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义务;《LNG 购销合同》尚待合同双方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黄晓莉
姚继伟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