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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11 深市 佛燃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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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1-21

股票简称:佛燃股份 股票代码: 002911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Foshan Gas Group Co.,Ltd.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2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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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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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燃股份”、 “公司”、 “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气业集团承诺: “( 1)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5 月 22 日) 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3)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 如果本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
负责收回。( 5)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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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发行人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承诺: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发行人股东众成股份承诺: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除发行人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他人直接或间
接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众成股份的股东中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雷炳钦、殷红梅、
杨庭宇、熊少强、郑权明和章海生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众成
投资的股份,也不由众成投资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众成投资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18 年 5 月 22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的众成投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
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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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众成投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众成投资股
份总数的 25%;在从发行人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众成投资股
份;在从发行人处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众成投资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
有的众成投资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四)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二、 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一)气业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气业集团承诺:
“一、发行人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因此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地位。
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
轻易减持的原则,仅在本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通过其他所有方式筹集仍存在缺口的
情况下,方考虑进行适当减持。 1、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
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
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2、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
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
减持方案将根据当时证券市场情况、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拟定。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 3
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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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
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
(二)港华燃气投资承诺
港华燃气投资承诺:
“一、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果本公司发生减持行为,每年的减持数量
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
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
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二、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
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三、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
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
其他股东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公司将无条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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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相关处罚。 ”
(三)众成股份承诺
众成股份承诺:
“一、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本公司发生减持行为,每年的减持数
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
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
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二、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
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三、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
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
其他股东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公司将无条件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相关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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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控股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制定了《佛
山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以下简称为“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
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公司及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
定公司股价:
( 1)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与佛山市气业
集团有限公司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
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
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回购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果在公司回购措施实施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