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4-012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2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95,539,347股(其中:A股195,210,000股,非上市外资股329,347股)的1%,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预计回购数量为1,955,394股至3,910,786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6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23%,最高成交价为8.0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67元/股,使用资金1,567,765.00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