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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4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12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政策性搬迁情况概述

  根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07号)》、《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政办〔2016〕163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等相关要求,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圣源牧场”)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牧场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牧场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政策性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 2020 年 3 月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任何实质性
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牧场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
2020 年 3 月 11 日,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青 01 行初 16 号)﹞,该行政起诉
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在《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的关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传票,关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青01行初16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责令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2、驳回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2020年11月30日,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发送《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源政函[2020]27号),决定给予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关停后2019年、2020年80户大华镇池汉村农户土地流转费498,000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截至目前,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未就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导致损失做出实质性补偿方案或意见,其所作复函不符合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导致巨大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原告青海圣源牧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2021年2月18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出具的关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传票,传票通知上载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于2021年7月21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此后,青海圣源牧场于2021年7月20日接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变更开庭时间通知,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审理日期变更为2021年8月3日。该案件已于2021年8月3日正常开庭审理。

    二、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青海圣源牧场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

  1、虽然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初16号生效判决,以复函形式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补偿申请履行了职责,但是其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主要证据不足,且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补
偿申请事项未作出全面、完整地回应,属明显不当。故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提出撤销《复函》的诉讼请求成立。

  2、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案涉政府关闭搬迁方案中未规定具体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可供参照,更鉴于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从实质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的角度,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本着及时、全面补偿原则,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基于以上观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

  2、责令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青海圣源牧场政策性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青海圣源牧场政策性搬迁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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