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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集泰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新一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同意提名刘金明先生、周雅蔓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召开时间另行通知。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程超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金明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1964年3月,1984年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本科学历。1984年至1995年在化工部星火化工厂研究所从事研发工作,任研发组长,车间主任;1995年至2009年在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及管理工作,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3年在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及管理工作,任研发部经理;2013年至2021年在兆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及管理工作,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在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及管理工作,现任公司监事,兼任研发中心电子胶研究室主任、专家委员会专家。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刘金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周雅蔓女士,中国国籍,出生于1979年6月,大专学历,客服管理师。1994年9月至1996年7月就读于湖北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
就读于国家开放大学;1998年2月至2000年1月就职于湖北省京山县杨集小学,
担任教师;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就职于广州辰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
政助理;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就职于广州市泰宇建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
出纳;2005年5月至2011年7月历任广州市神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纳、广州市
安泰化学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资金组经理;2011年7月至2020年11月历任公司财务部资金组经理、行政部经理、研发中心项目管理部经理助理。2015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周雅蔓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2,282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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