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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集泰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 16:30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2、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的监事 3 名。

    4、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马银良先生主持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的议案》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全体监事同意豁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时间要求,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在总部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全体与会监事充分协商,监事会同意选举马银良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情况:同意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3、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8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马银良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1963年4月,研究生学历。1981年至1985年就读于合肥市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取得学士学位,1987年至1990年就读于郑州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通讯与电子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1990年至1997年任郑州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电子工程系讲师;1997年至1999年任广州水利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1999年至2007年任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工程师;2008年至2010年1月任广州福田纳路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4年至2016年11月担任广州福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至2020年10月任广州创恒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0年11月至今任广州中吉承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公告日,马银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93,518股;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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