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9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
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5 月 14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
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72.1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31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不含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万股) 出权益数量的比 日股本总额比例
例
孙仲华 董事兼副总经理 10 13.87% 0.06%
罗鸿桥 副总经理 10 13.87% 0.06%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
吴珈宜 1.2 1.67% 0.01%
理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50.9 70.60% 0.30%
(28人)
合计 72.1 100.00% 0.43%
备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每股 5.92 元。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5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2021年2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个人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6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A(优秀)或 B(良好),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合格),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合格),则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在官网及办公场所公示
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