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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生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德生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 月 4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88,847,7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2481%。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619,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8,839,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44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47,7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19,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47,7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19,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47,7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19,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马睿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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