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码:2019-037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德生科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4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109.03万股,其中股票期权52.22万份,限制性股票56.81万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4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一个行权期 40%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二个行权期 30%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三个行权期 30%
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30%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1.79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90元。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需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方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标准划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年度得分X X≧80 60≤X<80 <60
考评结果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7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解除限售,当期未行权/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额度,注销当期期权额度/回购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
(二)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 关 于 公 司 <2019 年 股 票 期 权 与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的 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4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以2019年4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109.03万股,其中股票期权52.22万份,限制性股票56.81万股。天元律师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