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一、 本次注销、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5
二、 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 6
三、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 7
四、 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 ...... 9
五、 结论意见 ...... 10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Haide 3rd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 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所涉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行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该等文
件中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
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 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注销、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行权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
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
(三) 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
(六)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
(七)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
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 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
(九)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议案。
(十)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与公司/下属公司
解除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