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1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11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337 人调整为 332 人,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授予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
2、授予数量:300 万份。
3、授予人数:332 人。
4、行权价格:35.77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次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授予日总股本的
比例
刘斌 副总裁 12.0000 4.0000% 0.0253%
何承军 财务负责人 2.0000 0.6667% 0.0042%
李翠翠 董事会秘书 3.0000 1.0000% 0.0063%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 283.0000 94.3333% 0.5966%
(业务)骨干人员(329 人)
合计(332 人) 300.0000 100.0000% 0.632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
分三期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增长率 A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第一个行权期 2021 年 20% 50%
第二个行权期 2022 年 44% 80%
第三个行权期 2023 年 100% 15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可行权比例 Y
以公司 A≥Am Y=100%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各考核年度 An≤A<Am Y=80%
的净利润增长率 A A<An Y=0
注: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成本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总部/下属公司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可行权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根据其所属总部/下属公司当年的业绩目标达成率(R)及总部/下属公司可行权系数(M)确定。
业绩目标达成率(R)=∑(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权重
总部/下属公司可行权系数(M)按以下方法确定:
(1)在公司可行权比例 100%的前提下,若下属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
R≥100%,则行权系数 M=1;在公司可行权比例 80%的前提下,若下属公司业绩
目标达成率 R≥100%,则行权系数 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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