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11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9 月 29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337 人调整为 332 人,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授予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权益总数量不变。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作为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司公示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调整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调整的原因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