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8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53,927,466股,
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16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0,852,452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3,075,014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4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151,861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7%。
(2)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情况: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罗中良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期间(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在征集期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776,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3%;反对2,150,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反对2,150,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776,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3%;反对2,150,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反对2,150,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1,776,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3%;反对2,150,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反对2,150,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