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8号之一402房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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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
长6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股东融海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自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李玉珍、李根长、融海投资承诺: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金
逸影视股份减持的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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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履行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若届时未履行上述承诺,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之外,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利润分配政策与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
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将作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
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
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
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鉴于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为成长期,且存在如影院投资建设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因此若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20%。公司将根据未来所处发展阶段的变化和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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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进行调整。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7、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
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
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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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
(二)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对于新老股东的股利分红回报,进一步细化
《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增加公司股利分配的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公司新老股东对公司经营和股利分配进行监督,公
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应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
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如公司外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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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回报计划,且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
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
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