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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环数控: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5

宇环数控: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03            证券简称:宇环数控          公告编号:2021-072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
选举。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设监事 3 名,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郑本铭先生、戴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按照相关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中,公司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郑本铭先生简历: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1979 年 10 月至
1998 年 5 月担任福建南平汽车配件厂设备员;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10 月担任福建南
平汽车配件厂生产科副科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5 年 7 月担任南平安达电器制造有限
公司技术员;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0 月担任湖南沅江宇环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
2006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2 月担任湖南宇环同心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湖南宇环同心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质检部部长;2012 年 10
月至今担任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品质部部长。

  截止本公告日,郑本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07,500 股,占比 0.73%,除上述
关系外,郑本铭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戴盛先生简历: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担任长沙广电数字移动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担任浏阳市信用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10 月至今担任湖南达美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 年 1 月至今担任湖南铂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11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戴盛先生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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