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宇环数控 股票代码:002903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YUHUANCNCMACHINETOOLCO.,Ltd.)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环数控”、“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价格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许世雄,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许世雄、许燕鸣和许亮,以及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持股股东彭关清、郑本铭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
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腾一号、达晨创泰、达晨创恒、
达晨创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三)直接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浏阳信投、周晓红、邵爱玲、龙洋、
高端元、何立纯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四)直接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许梦林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部发行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
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
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1)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本公司将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2、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①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